很晚了,接到小周的電話。他说,有個“法律”問題想問我。
我说:“雖然我是念法律的,但我很早就不碰法律問題,要不要我幫你介紹個律師朋友?”
他苦笑说:“沒那麼嚴重,妳就當成感情問題來聽聽看好不好?”
原來是和分手女友間的金錢糾紛。
“我自認有情有義…她不應該這麼對我!”
就算分手,他還常用自己的公關界人脈幫女友的忙,無酬。可是…
“本來我們是以結婚為前提的,因為我家裏有負債問題,所以當時投資買股票時,我用了她的名字開戶。”
他自己保留了存摺和印章。都是他在操作。
有好一陣子,股市行情不好,他沒有留心,股市回溫之后,他上網查看賬戶,天哪,裏面的股票被賣光了,存摺裏也沒錢。
他氣急敗壞的找前女友理論。
前女友支支吾吾说,對不起,我欠了些卡債,只好拿這錢還…
總共是一百萬元。對於三十歲的小周不是小數目。
他還發現,女友很早就掛失在他手上的印章和存摺。這是預謀好的。
“太居心叵測了!”他又打了幾通電話去搜證錄音,怕自己沒有證據。
他警告前女友,如果她不還,他會告她喔前。
不久,前女友的爸爸,也就是他以前的準岳父──本來看他很順眼的準岳父,一臉凶相的來找他債務協商。女友爸爸说,這樣吧,他幫女兒還五十萬,此案了結如何?
兩人談得很不愉快,過去的準岳父還猛猛的拍了桌子说:“難道我女兒跟你在一起幾年,不值五十萬元嗎?你也真不是人!”
小周當然覺得委屈。明明是前女友偷用了他的錢,怎麼搞得自己像刧財刧色的…
我聽了,只好安慰他,如果能夠拿回一半,已經很不錯了,若要通過訴訟,由於錢全部都是在女友名下,能拿回的錢恐怕不多,還有昂貴訴訟費用的問題。
相愛時,錢都不重要;分手時,還在糾纏的都是賬目不清。
我想起一位中年友人。他為了女兒的家教老師,和妻子離婚;妻子不能原諒他的行為,氣到連錢都不要就簽了字(當然,她本身也很有能力)。他和這位女老師相處了三年后,女老師又愛上別的家長,當女老師主動要求走人時,他才發現自己所有錢都不剩。連自住的房子早被她賣掉了。打了官司,他輸了,法官認為這些錢都來自他的饋贈,因為他們沒有婚姻契約,而他又说過,所有錢她都可以花。
曾經創業成功的他,在四十五歲時變得一窮二白。
喔,原來是感情問題,感情裏,有時看似有法律問題,但其實還是感情問題。無論如何,從法律問解決無益。
就算是以結婚為目的,自己還是要有理財能力,而錢也要明明白白的放在自己可管理的賬戶裏,除非你真的不在意人財兩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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